一、自治区级学校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校人事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服务;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拟定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学校机构编制管理,研究制定用人计划和结构调整政策;全校教职工的岗位聘任工作; 全校教职工请销假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和院系共同研究人才队伍建设及发展规划并配合院系做好人才引进、公开招录、遴选调入、非编招聘等工作;
四、审核全校教职工的通讯补贴、驻村队员补贴、全校休假路费的调整和管理。
五、因私出国(境)报备人员的申报及政治审查工作;
六、办理教职工退(离)休、退职、辞职以及教师延聘等手续,开具工龄、教龄、工资收入等各类证明。
七、制定有关人才交流的政策和规定,做好转岗、分流人员的管理、需求岗位招聘以及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工作。
八、转业军官和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九、正确、及时完整地向学校报送各类信息,认真处理人事信访问题,并承办学校、党委组织部、区人社厅、区教育厅交办的其他事项。